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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金融动态之八:金融危机后的监管应对

纽约金融动态短信分享,之八(巴曙松、黄文礼,发自纽约)----11月6日,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和法学院联合举办了以“A Global Agenda for Financial Stability: Have We Tamed the Too-Big-to-Fail Financial Institution?”为主题的论坛,Dianne Dobbeck( Senior Vice President, Head of Supervisory Policy,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做了主题为金融危机后美国及全球监管机构的应对进展的报告,报告主要就巴塞尔资本协议改革的目标、修订方案、监管协议的缺陷和不足、资本定义的演变、风险加权资产测量方法的演进、对杠杆率的要求、全球重要系统性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总体吸收损失能力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本记录未经演讲者本人审阅。

1、改革目标:金融危机暴露了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反应出银行监管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目标:1)提高银行体系应对风险、减少损失的能力,通过建立不仅仅基于风险的措施来限制过度使用杠杆。2)将系统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等理念纳入巴塞尔协议III(以下简称巴III)的资本框架中。3)提高银行体系应对资本冲击的能力,减少结构性资本错配。4)形成一个可以良性运转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体系(G-SIB)。

2、针对以上改革目标,主要监管机构对部分监管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1)巴III资本框架:一级资本比率与杠杆比率。2)对G-ISB实施附加资本要求。3)巴III流动性框架: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4)对G-ISB总体吸收损失能力(TLAC)提出更高要求。

3、金融危机期间,仅仅监管资本的框架暴露出了许多不足,具体来说:

1)监管机构所期望的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的目标既没有在协议中有明确的定义,市场也不认为这一目标是一种硬约束。2)对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监管调整高估了资本质量。3)对创新金融工具的过分依赖进一步恶化了银行的资本质量。4)信息披露不足也是造成银行资本状况难以确定的因素之一。

4、资本定义的变迁1)巴III引进了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即普通股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分子由银行普通股份和留存收益减去监管调整(如商誉的扣除)的部分构成。2)为提高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巴III提出了新的更审慎的定义,规定一级资本包括规定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

5、风险加权资产(RWA)测量方法的变化:巴塞尔协议III的一个目标是使银行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对于分母,即RWA,变化有:1)改进(巴II.5)市场风险监管要求,新增对证券化交易等的处理。2)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更详细、全面的规定,包括资信评估调整损失产生的费用。3)对于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不论其被监管与否,均进行更严格的关于信贷风险的规定,以限制金融公司之间的相互关联交易。

6、杠杆率要求:巴III中的非基于风险的杠杆率是对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旨在限制银行部门过高的杠杆率。1)巴III框架中,对于一级资本与表内资产和表外风险暴露之比的最低要求是3%。2)在美国,G-ISB应符合以下规定:银行持有6%的杠杆率,这相当于巴Ⅲ所要求的最低杠杆率的两倍;银行控股公司则被要求执行5%的杠杆率。

7、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ISB):为应对大型银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巴III引入了对这些金融机构所持资本的附加要求:1)符合5个条件的银行,被纳入G-ISB行列:规模、互相关联程度、可替代性/金融机构基础架构、复杂性、跨境活动。2)最近美联储关于G-ISB的报告指出,对美国来说,应将短期批发性融资也作为美国评定G-ISB的一个重要标准。

8、关于流动性风险: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于流动性风险错误的、低效的管理表现得非常明显。银行的流动性缓冲无法满足需求,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1)对于非传统的、低流动性的资产的短期批发性融资。2)或有流动性被低估,并且没有被流动性风险管理覆盖到。3)担保融资市场的混乱反映了交易对手和抵押品的不确定。

9、流动性风险监管:为增加银行应对资本流动性,使其快速恢复并走出危机,巴塞尔协定III中提出了两个监管方案:一是流动性覆盖率(LCR),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分别对短期和长期流动性进行监管。1)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该指标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2)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设置的目的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鼓励银行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引导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中长期抗风险的能力。净稳定融资比率=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标准是大于100%。

10、总体吸收损失能力(TLAC):1)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提出了G-ISB的TLAC标准,制定TLAC标准的原则:不使纳税人蒙受额外损失、不增加系统性风险、不影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重要功能的发挥。2)目前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正在考虑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包括:对TLAC规模大小的要求;为满足这一要求,应该对银行提出什么监管要求;怎样在组成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实体之中分配TLAC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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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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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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