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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点分析 

  1.征收银行税不利于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征收银行税后,虽然通过银行税所积累的资金会用于补偿金融风险,但同时会削弱银行的盈利和信贷能力以及银行承受损失、抗衡金融危机的能力,从而会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1)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和信贷能力

 

  盈利能力和信贷能力作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对银行的发展以及金融业的复苏乃至国民经济的恢复至关重要,但银行税的征收可能会削弱银行的这些能力,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

    一方面,征收银行税将使银行的盈利能力受到进—步打击。当前全球金融监管趋严已经使银行面临增加资本和流动资金需求的压力,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在缩小,盈利水平也在降低。以IMF建议的金融稳定贡献税为例,目前全球GDP约为60万亿美元,金融稳定贡献税的征收可使全球税收总额高达1.2万亿至2.4万亿美元,欧洲大陆和美国每年将各征3000亿美元和6000亿美元。此外,有大量投行业务的欧洲银行,如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等,有可能被征收金融活动税,瑞士信贷估计两项银行税的开征会使欧洲银行业每年盈利进一步减少20%。根据IMF的报告(2010)测算,银行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取决于税基,当税基为总资产减存款(B1)时,0.2%的税率将会降低银行税前利润10%;当税基为B1减一级核心资本(B2)和B2减二级核心资本(B3)时,对银行税前利润的影响并没有大的改变。

  另一方面,征收银行税会降低银行放贷能力,影响信贷流动,减少经济中的流动性。根据IMF报告(2010)测算,假设银行税税基为负债减存款,假设两种情况:银行税完全由利润承担和银行税由贷款人承担,这样就可以得出银行税对贷款利率的影响。当银行税完全由贷款人承担时,0.2%的税率将增加贷款利率0.1%;当银行税完全由利润承担时,银行ROE将会下滑2%;在中间情况下,银行将部分税转嫁给贷款人以减少利润的下滑,0.2%的税率将增加贷款利率0.05%。  

  (2)影响金融机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税相当于把银行资本中的留存收益转向政府税收或政府稳定基金,但同时会削弱银行承受损失及抗衡金融危机的能力,而且也无助于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影响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这是因为:

 

  一方面,由于银行的盈利能力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根本保障,如果不断给银行尤其是大多数本来就健康的银行开征银行税,银行利润和资本的积累能力就会受损,从而降低银行抵御风险、承受损失及抗衡金融危机的能力,最终会阻碍健康金融体系的建设。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巴黎银行等就是凭借其庞大的盈利能力帮助其能安然渡过金融危机。

 

  另一方面,征收银行税无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如果开征银行税,缴纳银行税就等于银行为其过度冒险的行为向政府买保险,使政府挽救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承诺显性化,金融机构一旦认为他们拥有显性或隐性的金融危机保险,道德风险的问题就会一直存在。这样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机构靠着政府的“隐形保险”更容易获得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金,从而降低了这些机构的融资成本,获得了相对于其他机构的不正当竞争优势,降低了宏观层面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会鼓励大型金融机构更倾向于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将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

 

  (3)影响实体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银行税的征收会抑制银行利润,延长实体经济信用紧缩局面,不利于经济复苏。其实,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在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国家货币政策调控产生效果的关键,征收银行税将使银行通过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转移部分税负至借款人,进而会增加实体经济扩张所需成本,影响真实投资意愿,减缓实体经济的复苏。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银行业对本国的GDP、税收和就业做出了重大贡献。比如,2009年英国银行业对其GDP的贡献为16%,银行业税收占英国总税收约25%,银行支付的税款份额已高于其在经济活动中所占份额。但是,一旦全球实施银行税,对于正处在复苏之中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并没有受到较大冲击的发展中国家的银行来说,开征银行税会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和信贷能力,以及银行承受损失及抗衡金融危机的能力,无疑会使各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限制。

 

  2.全球统一征收银行税有失公平

 

  由于本次金融危机只是由少数国家的金融机构引发的,因此在全球统一征收银行税会有失公平。

 

  首先,对远离危机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公。从各国是否参与救助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和巴西等受美国次级债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冲击较小的国家认为,本国金融机构系统并未爆发像欧美国家那样的问题,政府也没有使用纳税人的钱注资银行机构,因而不需要对银行征收银行税,以补偿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损失。对于这些国家,如果开征银行税,就模糊了谁来承担危机成本的问题,会导致更多经营良好的银行机构的投机行为。而且,如果开征银行税,增加银行为其贷款可能的损失所作的资本储备,短期内会提高本国银行的经营成本、损害银行的利润,容易导致本国银行的竞争力下降。

 

  其次,影响新兴国家的金融竞争力。从各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开放程度不同的角度来说,对于新兴国家而言,无论银行税最终如何设计,都会增加金融业的营运成本,并会影响盈利和信贷,使国内企业和个人更难获得足够的银行服务,进而可能令新兴市场的经济和金融业持续处于竞争劣势,甚至会使本国金融市场被跨国银行控制。这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一些处于基础阶段且发展稳健的金融中心的发展机遇,进而会迫使国际金融机构的退出,将给该国金融市场造成沉重的压力,也将使该国的经济增长雪上加霜。但是,欧美银行业本来就处于低税负的环境,增加银行税对其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有限。即使美国将银行税内容从其金融监管改革议案中删除,它仍可利用美元的国际储备货币地位,向国际社会分担成本。

 

  最后,总的说来,银行税缺乏道德上的合理性。身为金融危机源头的国家,却要求长期稳健经营的国家征收银行税,是不公平的。因此,危机成本应该合理分摊,避免强制推行,具体的分摊应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应全世界统一。

 

  3.征收银行税缺乏可操作性

 

  从操作层面看,虽然IMF对征收银行税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提出征收全球银行税的建议,但是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身治理机制尚未理顺,其建议并未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银行税在全球范围内还不具备可操作性。

 

  实际上,银行税的制订有相当复杂的程序,而且一旦全球开征银行税,一方面,如果不是所有的国家同时采纳银行税,那么跨国银行交易业务将会仅仅流向尚未征收银行税的国家和金融中心,使得后者发展成为新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将可能造成制度扭曲及监管套利,倒逼已经征收银行税的国家和金融中心取消银行税。另一方面,根据公平原则,银行税应尽可能地对所有商业银行机构一视同仁,但是对稳健银行机构和经营风险较高的银行机构都同等地征收银行税有悖于银行税宗旨,只能导致更多原本稳健银行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使得银行税存在着技术难题。

 

  当然还存在其他操作方面的难题,比如,征收对象是按资产规模征收,还是按融资规模或利润、营业额征收;银行税由谁来征,由谁来管理;如果是交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征收和管理,那么各国之间比例如何确定以及危机出现后如何分配,而且,实际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将这笔资金到底是用于各国的金融监管还是用于自身的运营。

 

  四、中国并不适合征收银行税

 

  中国银行业在金融危机中并没有承受如西方银行一样重大的冲击。金融危机中,中国金融机构由于从事较少的金融创新业务,所受到的冲击不大,没有出现大的不良资产或遭遇严重损失,政府也没有动用纳税人资金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救助。因此,我们对为避免将来金融危机由民众买单而征收的银行税一致持反对意见。

 

  第一,银行税属事后弥补措施——治标不治本。从危机反思的角度看,银行税只是一种补救措施,而非预防措施,过分强调这一提议,意义不大。其实,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是多重的,包括金融机构自身问题、宏观政策问题以及监管问题,因此,救助成本不应由金融机构单独来承担。后危机时代,各国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不同的救助成本分担方式,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等具体差异,实行不同的成本分担方式,因而征收银行税并不是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唯一选择。

 

  第二,中国银行业的国有性质决定,征收银行税的意义不大。中国银行业政府控股参股程度高,与国外机构投资者占比高的情况大不相同。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独资企业,现虽已上市,但国家仍是绝对控股股东,相反在金融危机中大伤元气的美英银行属股权高度分散型银行,如美国上市银行中,机构投资者占30%-70%,其余均为散户投资。金融危机发生时,由于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性质,欧美等国不得不出资运用纳税人的资金来直接救助银行,但中国银行的国有性质,事实上已承载了国家的信用,是市场的主体,征收银行税的意义不大。

 

  第三,中国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高于世界同行。中国银行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高达17%,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央行(如美国、加本大、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等)都降低或取消了法定准备金率,中国的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能为可能出现的挤兑情况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中国银行业仍存在存贷款利率管制,国家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比很多国家都更严格。

 

  第四,中国金融机构税收负担高于世界同行。征收银行税会使原本就沉重的中国银行业税负加重,降低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事实上,中国银行业的税负水平远高于其他国家,在所得税税负水平处世界中位,在流转税税负方面明显过重。2008年中国银行业企业所得税内外资统一为25%,同时放宽了一些税前扣除限制,减少了一部分税负。但在流转税方面,银行业承担5%的营业税,而世界其他国家大多对主要金融业务不征或免征流转税,即使征收,税率也远低于5%。

 

  综上,当前的中国银行业并不适合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对银行业风险的防范,对于银行业的监管应将更重要的目标放在资本监管、拨备计提和流动性监管等方面。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巴曙松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刘清涛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尚航飞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 刘芷冰
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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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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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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