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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从珠澳合作看城市群金融创新与合作路径》,厦门大学出版社于2020年10月出版。该书系巴曙松教授和王志峰博士的又一力作。本书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珠澳定位,聚焦六大金融市场、五大金融产业,助力两地金融多元化融合发展,为现代城市群发展持续赋能。
文 | 巴曙松 王志峰
“单一通行证”制度主要于欧盟内部推行,欧盟(欧共体)也是最先提出并实行金融机构“单一通行证”制度的经济体。早在欧共体时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提出要推动金融服务一体化,但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单一欧洲法》《第二银行业指令》《第三人身险指令》推出,才基本实现了欧盟内部银行、保险服务由设立自由发展到服务自由。1999年11月欧盟委员会推出的《金融服务行动计划》设置了证券和投资服务领域一体化的时间表,《金融产品市场指令(2004年)》基本将其落实。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以来,欧盟又提出“银行业联盟”路线图、“资本市场联盟”倡议等,进一步完善其内部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
欧盟“单一通行证”制度发展至今,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只要金融机构所在成员国批准,该金融机构便可在欧盟其他成员国自由开展业务,其他成员国原则上不能施加额外监管要求。在“单一通行证”模式推行之前,欧盟金融机构跨境展业须取得每一个其有意开展业务的成员国的许可。作为欧盟单一金融市场的核心制度,其主要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壁垒,大幅推动了欧盟国家间金融服务的一体化。
1.理论探讨:跨境金融服务的理论内涵及利弊得失
理论上,跨境金融服务作为区域金融一体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主要作用在于提升金融运行效率、形成风险共担机制。
首先,跨境金融服务引入了外部竞争机制,新的金融产品、服务乃至金融科技等新技术的应用将提升一国金融中介机构的整体运行效率与水平,也将促使该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快革新。其次,两类跨境金融服务具备明显的风险共担性质:一是银行的跨境借贷能够通过减少银行本地贷款的风险暴露分散银行贷款的总体风险,减少其波动性,从而使区域内各地经济的风险实现共担,且外地银行的进入也会给本地银行业带来更多竞争,提升经济效率,如贷款利率会在竞争中下降从而有利于借款者;二是权益类资产的跨境投资(如FDI、股票市场投资等)基于异地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由于其具有无期限的特征,因而一般较跨境债务类投资在总量上更稳定和持续。
然而,全球金融危机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使学界对于欧洲的金融一体化提出了质疑,其中也包括对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分析:一是外地资本的波动性会自然高于本地资本,即当贷款地出现动荡导致其投资吸引力下降时,相对于本地银行,提供跨境贷款的银行能更迅速地转移其资本;二是信贷冲击的“传染病效应”,例如银行总部所在地面临经济基本面恶化和信贷收缩,可能使该银行收缩其在其他区域或者国家的贷款,导致信贷冲击传染至异地,这方面最经典的例子就是次贷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银行的收缩行为加速了危机向新兴市场的传导;三是“净传染效应”,一国面临金融市场动荡时,仅投资者心理预期调整,会导致恐慌在存在经济、政治或文化相似性的国家的资本市场间传导。
由以上梳理可知,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的核心问题是在何种条件下跨境金融服务的优势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从跨境金融服务的性质与形式看,部分服务与产品的风险相对更可控。现有研究表明,由于固定成本的存在,相比于直接提供跨境贷款,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行为将使异地贷款更加稳定。此外,跨境资产的构成是其稳定性的重要影响因素,权益类资产相对债务类资产、长期限资产相对短期限资产、银行与异地企业间的跨境借贷相对于银行间的跨境拆借,是区域金融一体化较稳定和积极的表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一般由银行保险业务先行、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先于直接提供跨境服务。
——从跨境金融监管角度看,区域内良好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是发挥跨境金融服务风险共担优势的重要因素。在金融一体化过程中,垄断、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传统的金融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新的特征,包括各国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逐底竞争”、监管范围的重叠和真空、监管职责的授权问题和代理问题等,这要求各国监管者以及超主权性质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2.现实意义:跨越制度限制,弥合体系差异,服务跨境需求
如本书所述,当前澳门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进入广东展业仍存在较严格的限制,而内地直接购买港澳的金融产品、服务又存在资金出境、换汇、支付等方面的限制。由此可见,准入门槛与资本流动限制、货币体系与关税体系的差异是限制粤、港、澳间金融产品及服务跨境需求长期无法充分满足的主因。
以居民购买保险产品为例,除粤港澳跨境车险这一特殊安排,当前内地居民想要投资港澳保险产品必须前往港澳签约,否则即为非法的“地下保单”,需要申请在港澳开设银行账户并以港币、澳门元、美元等外币形式办理后续保费缴纳、理赔等事宜;外币形式的理赔金转回内地同样面临外汇管制额度的限制,且港澳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遇到理赔纠纷也必须赴港澳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此外,内地居民对于港澳的保险等金融产品有着稳定的需求。尽管港澳特别是香港的重疾险与高端医疗险较内地同类产品在承包范围、危疾定义等方面有优势,但需求的主要来源仍在于联系汇率制度下的港澳外币保单(储蓄分红险),它是内地中高净值人士多元化资产配置的良好选择,这也反映在内地居民赴港购险总规模的趋势变化上,如图所示,寿险保费收入在人民币走低的2015—2016年均呈上涨趋势,此后伴随着人民币汇率企稳以及相关监管的强化而渐渐走弱。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单一通行证”制度及配套制度体系,即意味着仿照欧盟框架允许粤、港、澳三地监管机构授予当地合格金融机构“单一通行证”,获准“单一通行证”的合格金融机构可以在大湾区自由开展业务,无须展业地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审批(可由银行、保险业务逐步放开至证券、投资业务)。对珠、澳而言,这一制度的逐步完善将打破当前两地存在的金融产品、服务的跨境限制,大幅降低金融机构跨境业务的合规成本,弥合监管体系上的差异,满足银行跨境贷款、居民购买跨境保险产品、跨境私募股权投资等需求,从而提高珠澳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和竞争力,提升存款人、投资人和投保人等金融服务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文章原载于“厦门大学出版社”微信公众号(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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