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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巴曙松 李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朱元倩(北大汇丰金融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科技在监管和合规领域的应用也日益深化,并在积极的政策环境、开放的技术创新的推动下,得到了蓬勃发展。以监管科技提高监管质效、应对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已逐渐成为新的发展方向。
统计资料显示,就整体发展趋势而言,近五年来全球监管科技的交易数量逐年攀升。2019年,全球监管科技市场总投资额为25亿美元,交易数量为145宗。分市场来看,按照管辖区内监管科技企业的数量计算,目前全球五大监管科技市场依次为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瑞士;而就监管科技市场收入增速而言,预计2018—2023年复合年增长率可达25.4%,亚太地区或呈现最高的增长速度。
监管科技的发展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新金融业态的诞生及多种金融业务的交叉融合,使得金融业务模式更加多元、金融风险更为复杂隐蔽,因而监管当局不得不利用科技手段降低传统监管手段的滞后性,提升监管的精度和效率;另一方面,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提升了监管要求的复杂性,金融机构需以更高的频率提供颗粒度更细的数据,从而使传统人工操作流程繁琐、错误率高的缺陷凸显,导致金融机构转向运用监管科技实现监管报告的自动化来提升合规效率。
监管科技作为金融监管合规解决方案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本文拟在分析监管科技创新环境的基础上,梳理境外监管科技在监管端和合规端的发展现状,并据此提出我国监管科技发展的建议。
全球监管环境
利用技术改进现行金融监管框架的前提,是要建立能够缓解监管双方摩擦的生态环境。这有利于监管机构建立兼具规范性与弹性的金融监管机制,使其可以在维持金融体系平稳运行的同时,通过金融创新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均采用积极开放的政策措施来为监管科技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建立沟通渠道,引导金融创新有序推进。各国大多通过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来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沟通渠道。监管机构可借助该渠道制定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的监管举措,并向金融科技公司阐述监管思路来为其提供政策指导。金融科技公司也可借此提前了解自身运营模式和产品服务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如美国货币监理署于2016年成立了创新办公室,作为其金融创新活动的信息交换中心;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于2015年设立创新中心,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非正式指导;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则于2014年设立“创新项目”,以咨询小组、直接支持、创新合作等方式,实现创新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对接。
二是建立监管沙箱,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考虑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往往不适用于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多个国家均通过设立监管沙箱帮助企业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中测试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虽然各国设立沙箱的成熟度和覆盖范围不同,但监管沙箱的设立目标均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为金融创新业务提供发展空间,帮助监管机构前瞻性地了解创新业务模式并适度调整监管规则。部分国家还通过提供测试工具来提升沙箱内监管模式的灵活性。如最先提出监管沙箱的英国,就向被测试企业提供限制性牌照、个别指导、规定豁免与修改、无异议函和非正式引导五类监管工具;澳大利亚则采取的是牌照豁免等。
三是建立交流网络,推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为增进各国监管机构在金融创新业务方面的合作,使金融科技公司能够在不同监管辖区进行产品测试,多个国家共同组织建立起了国际间的信息交流网络。例如于2019年1月正式启动的全球金融创新网络,其主要目标在于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支持各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新技术产品的跨境测试,以使金融创新产品服务的价值能延伸至更广阔的金融市场。
监管科技在监管端的发展
目前,从监管科技在监管端的应用来看,主要集中在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上。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可支持发展监管科技所需的强大数据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已成为监管机构在金融科技时代应对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路径。
一是改善支付清算系统,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随着数字化交易趋势的发展,支付基础设施也需更新完善,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支付需求,实现更高效的跨境支付、更高效的欺诈检测和更精简的运营模式。例如,英国支付系统监管机构成立的支付战略论坛就提出,将针对英国零售银行间的支付系统,创建一种新的支付架构(NPA)。NPA寻求建立一套单一的规则标准、一个精简的中央基础设施以及一个简化的清算处理框架,以加强各类支付服务之间的竞争,提升支付的安全性。该支付架构预计于2021年启用。
二是改善反洗钱监测系统,监测可疑交易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各类新型网络犯罪滋生。对此,监管机构正试图利用监管科技解决传统反洗钱系统在处理隐蔽交易、进行线索识别,以及可疑交易信息共享等方面面临的困难,进而提升风险预警和监测水平。例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在创建数据分析系统来对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STR)进行处理。该系统可利用机器学习等技术对报告进行分析,从而生成能够反映不同交易实体之间关系的STR子网络;监管机构则可据此寻找可疑交易信息,以提升反洗钱的工作效率。
三是建立数据转换平台,实现监管报告自动化。目前多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正在尝试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收集被监管实体的信息,以实现监管报告的自动化生成。其旨在凭借监管平台的规模效应来大幅降低时间和人力成本。例如,奥地利中央银行开发了数据转换平台,用于接收银行部门上传的合规数据,再根据标准化转换规则自动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和整合,并分类转化为数据立方体,进而形成报告并传输至央行;卢旺达国家银行建立的电子数据仓库系统则可自动从金融机构的系统中提取数据,既能够通过数据验证机制提高数据质量,也能够快速分析大量数据,从而实现报告的自动化生成。
监管科技在合规端的发展
为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各国金融机构大多通过与监管科技公司合作,将监管科技融入自身业务流程。根据监管科技的应用方向,监管科技实践可被细分为不同的应用领域。根据德勤对378家科技公司的调查结果,其中41%的公司关注监管科技在监控法规变更、跟踪合规现状方面的应用,22.49%的公司关注身份管理与控制,15.61%的公司关注监管报告,12.96%的公司关注风险管理,7.94%的公司关注交易监控。下面主要聚焦前三个最受关注的应用领域加以分析。
一是监管法规的跟踪解释。不断更新的监管要求需要金融机构在法规的解读、执行和变更管理领域投入大量资源,且人工解读法规引发的歧义还可能会偏离原有的监管目标,因此金融机构主动与外部监管科技公司合作来进行法规变更管理。监管科技可以帮助消除噪音干扰,自动跟踪与金融机构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利用可视化方案,直观监测合规风险,阐明法规变更对公司业务模式和内控策略造成的影响,并指出法规变更引发的潜在违规情况,同时提供相应的补救方案,提升合规效率。
二是客户身份管理和控制。金融机构可借助监管科技验证客户身份,以抵御欺诈、洗钱等风险行为。在数据收集方面,监管科技公司可以收集来自不同数据源的结构和非结构化数据并形成庞大的数据库,还能够实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通过直接从数据库中抽取与客户相匹配的数据资料进行调查,可大大简化过去由人工收集信息的繁琐过程。在信息验证方面,监管科技改变了传统的人工审核方式,转而采用生物识别认证、数字证书认证等方式,可有效提升信息验证的准确率。
三是自动化生成合规报告。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着愈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暴露出人工收集数据编制报告方式成本较高、误差较大的弊端。鉴此,金融机构开始利用监管科技公司提供的自动化报告解决方案来简化报告流程。该解决方案可从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中自动提取数据,并对数据进行验证、集成和映射,最终形成监管报告提交至监管机构。这有助于提高数据质量,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资源负担。
对我国发展监管科技的建议
我国广阔的市场和蓬勃发展的新技术,为金融创新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各类金融创新举措也成为我国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但随着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愈发紧密,金融风险事件也随之频发。如何在利用各种创新技术提升金融效率的同时维护金融稳定,成为重要问题。对此,我国监管当局已通过成立科技监管部门、发布相关法规等措施,完善科技金融监管体系、强化监管科技在实践中的应用;同时,通过推出中国版监管沙箱来引导金融创新活动合理有序地运转,并通过将技术手段嵌入各项风险管理活动来实现对可疑交易活动的严格筛查。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对照全球监管科技发展的经验,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
完善监管科技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监管科技的发展依托于具有针对性的配套基础设施。一是建立监管科技发展协调机制,促进央地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传输,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使得监管者能够全面、实时地掌握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二是推动数据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的金融数据是数据识别、分析、共享的基础,应设立通用的数据采集、分类和统计口径来增强我国不同部门之间数据的可比性,以促进监管端与合规端的数据联通。三是强化对数据的分析能力。可根据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状况,绘制结构关联图谱,以提前判断风险传播的路径,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
利用监管沙箱适度调整现有监管规则。监管沙箱作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可在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为缺乏相应监管细则的新金融业务搭建良好的测试环境。一方面,监管沙箱可为难以提前准确衡量收益和风险的创新业务模式提供试错容错机制。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提供规定豁免与修改等测试工具为入箱机构提供适度的监管豁免,并给予试点内的监管机构一定的规则审批权限,在监管沙箱内率先探索有利于创新业务稳健发展的监管规则。另一方面,不能忽视测试环境与真实环境的差异,如参与沙箱测试的金融消费者是否具有代表性,金融创新业务从小范围的测试环境投入大规模的使用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都是监管规则调整和创新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加强政企的内部交流与外部合作。监管科技的发展需要各方参与主体协同推进。首先应加强国内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机构下设的创新中心、创新办公室等模式,推动各市场主体就业务模式、底层技术、监管政策等进行定期交流。这有助于优化成本分担机制,提高监管科技资源的市场渗透率。其次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法规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国内发展现状,探索更加广泛的监管科技应用场景和更适用的落地运营模式。
文章原载于《中国外汇》,2020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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