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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三套监管体系、多个监管主体”的差异化特点,需要促进三地监管体系取长补短、相互补充,跨境金融服务的提供、资金的跨境流动以及三地信用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制度建设及监管如何合作,值得重点关注。
从“服务流”角度看,随着粤港澳三地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与跨境展业的限制逐渐减少,在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服务方面,需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三地主要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定期磋商机制、定期信息交流机制等)开展监管合作。未来,可考虑在相关金融监管领域开展监管“等效”评估,推动部分监管领域的相互认可,减轻跨境金融机构监管中的工作重复,减少监管空白;同时可成立相关机构开展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与仲裁,明确跨境分支机构“注册地”与“展业地”监管权限划分。
从“资金流”角度看,大湾区资金跨境流动的基本目标是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其中跨境结算账户体系建设是关键。当前大湾区的NRA账户体系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跨境结算需求,人民币与外币NRA账户隔离,在本外币政策上存在差异,这导致NRA账户结算和支付较为复杂,抑制了资金的自由流转。
未来可考虑借鉴上海自贸区FT账户的发展经验,支持金融机构按照“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编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规则建立分账核算体系,逐步实现通过一个账户就可以完成境内外、区内外的资金流动和收付;同时为应对多个账户并存带来的监管分割,应尝试建立智能化数据统计监测平台,强化监管科技的使用,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
从“信息流”角度看,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对征信合作存在多方需求:企业和个人在大湾区内跨区流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失信惩戒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管理等。与此同时,内地与港澳的征信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内地征信体系逐步向“政府主导+市场驱动”模式转变但信息保护不够完善、香港征信业市场化程度高且信息保护相对完善、中国澳门无严格意义上的征信机构。
针对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联动查询的迫切需求,未来可考虑通过市场化合作、征信管理部门合作、征信产品互认等多种模式,逐步推动征信信息共享。同时,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充分利用广东省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基础,从贸易数据等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广东省与中国港澳数据共享,合作共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此外,应对三地征信合作过程中数据来源场景化碎片化,数据真实性检验、用户授权、保密性、责任追溯等安全机制亟待建立的问题,“区块链+征信”也能发挥作用,例如参与大湾区征信合作的金融机构可以共同设立一条联盟链,以区块链独立节点的身份和API对接的方式,加密共享己方数据,查询他方信息。
文章原载于今日头条(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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