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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业发展至今,保险公司倒闭并不新鲜。
 
从保险行业的历史发展来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破产屡见不鲜。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2009年拥有A.M.Best评级的4962家保险公司中有703家破产,这其中包括财产/意外保险公司和人寿/健康保险公司。
 
在金融行业最为发达的美国,金融危机后也有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到现在保险公司破产也时有发生。其他国家保险公司破产案例也比比皆是。比如:澳大利亚的HIH意外伤害和综合保险公司于2003年3月破产;同年6月英国独立保险公司也宣布破产清算;1997年以来,日本先后有九家保险公司停业和倒闭,形成了日本历史上少见的破产潮,这其中包括千代田生命、协荣生命等曾位列世界500强的保险集团。从国外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来看,保险行业都面临着外部环境,例如金融危机、通货膨胀、股市的波动、利率的变化,以及监管政策等,但真正导致一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根本原因却来自企业内部,特别是与公司治理、资产负债匹配、偿付能力充足水平及资金运用等风险管理能力有关。
 
保险公司的破产不仅仅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保险公司大量的保单持有者将面临失去保险保障的威胁。如果由政府等公共机构出面救助或者代为清偿保险公司债务,将面临巨大的支出成本。为此,发达的保险市场普遍建立了较好的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早在1960年美国规定在州一级建立保证基金体制,到1982年,所有的州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保证基金。其他发达国家相续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当保险公司出现无偿付能力后,需要破产清算,除保险公司的资产外,保障基金对余下索赔进行偿付,确保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稳定。保险公司的破产不仅仅是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保险公司大量的保单持有者将面临失去保险保障的威胁。如果由政府等公共机构出面救助或者代为清偿保险公司债务,将面临巨大的支出成本。为此,发达的保险市场普遍建立了较好的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早在1960年美国规定在州一级建立保证基金体制,到1982年,所有的州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保证基金。其他发达国家相续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当保险公司出现无偿付能力后,需要破产清算,除保险公司的资产外,保障基金对余下索赔进行偿付,确保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二.在中国会出现保险公司倒闭吗?
 
从中国法律来讲,保险公司可以破产。按照《保险法》第90条有明确规定。如今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加剧,一些公司内部治理和内控体系还不完善,经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叠加外部复杂多变风险因素,如果不能及时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就会加大经营风险,最终出现公司破产的可能。但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公司尚未有破产实例。从1997年永安保险被接管案,到2006年新华人寿股权处置,再到2008年开始的中华联合保险综合整治,以及2017年安邦被接管等。中国保险业至今未出现破产案例,除了保险公司不断加强自身经营,完善内部治理的因素外,还有监管机构制定了多道“防火墙”来保证保险公司的履约能力。
 
一是再保险机制。所谓的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
 
二是保证金制度。《保险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资本保证金制度是中国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政策之一。从1985年至今,保险公司提取资本保证金已成为保障稳健经营的一种手段。
 
三是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中国银保监会2003年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17年基本建立风险监测为导向的偿付能力二代监管体系。
 
四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2018年银保监会出台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引导保险公司评估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树立稳健审慎经营理念,防范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资产负债错配带来的风险隐患,从而导致公司倒闭或破产。
 
五是提早干预,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一方面,保险公司出现问题会有一个过程,保险监管部门会较早地进行监管干预,这样可以显著地减少破产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确实出现严重经营问题,监管机构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提前介入,补充资本金。近年来,保险保障基金已经出手过两次,一次是新华保险,一次是中华联合。
 
三.如果保险公司真倒了,怎么办?
 
即使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兼并重组后,如果处理得当,可以最低限度影响保单确定利益。《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保险公司即使破产或者倒闭,人们持有的保单也会有其他机构继续履约。如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手破产保险公司重组,保险合同会转给接手进行兼并重组的保险公司,保单继续有效;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愿意接手,保单会转给国家监管机构指定接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合同也按原有的规定继续执行,保单继续生效。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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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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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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