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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说明书是违约处置的核心法律文件,但目前募集说明书主要是由主承销商站在发行人的角度起草,而投资者常以被动接受为主,使投资者在违约处置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应当对违约责任、持有人会议效力、交叉违约条款和行为约束条款等保护条款进行明确。
 
1、违约责任:应具体明确违约后的信息披露要求、违约金计算规则、争议的解决方式(诉讼还是仲裁)等,为后续违约起诉等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
 
2、持有人会议:目前中国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是债券投资者的议事平台,但从法律上缺乏对债务人的强制力,比如仅规定了应当召开的情形,但未规定召开后的效力,未明确发行人不配合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解决方式等。在东北特钢违约案例中,持有人会议频繁召开,但往往无实质结果,东北特钢曾在持有人会议议案中承诺不采用债转股方案,但最终未能履行其承诺;在中城建的案例中,持有人关于提供增信措施、限制处置资产行为等议案均未获得发行人同意。
 
3、交叉违约条款:明确当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其他合同债务违约金额超过约定阈值时,本期债券也将视为违约。一方面债券投资人相对贷款银行等对债务人偿债能力及资产的掌握处于弱势,另一方面后到期债券的债权人在财产保全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置交叉违约条款有利于保护债券投资人权利。
 
4、行为约束条款:在11天威MTN1、15宏达CP001违约案例中,发行人均有转移核心优质资产的行为,使投资者在债券处置中非常被动。因此,可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发行人行为进行约束,例如对于重大资产出售或转移、股权质押、名股实债、担保重组等事件,可明确规定需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国外成熟市场中,完善的违约责任规定、保护性条款成为保护债权人的重要途径。目前,中国国内也在加强研究和出台相关约束性政策。2016年9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2016]24号),2017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条款范例(征求意见稿)》,上述文件均鼓励主承销商与债券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投资人保护条款。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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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148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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