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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发生后,对于有增信的债券,可要求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质押物,若无增信措施或仍未足额偿还的,视违约程度、债务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可采取债务重组、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三种救济途径。
此外若在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中,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存在过错的可追究其责任。下面主要就债务重组、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进行介绍:
1、债务重组
若发行人经营状况只是出现暂时的流动性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同时司法成本相对较高,若无增信措施,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具有优势。这种情况下可选择与发行人进行协商,给予发行人一定宽限期,商议债务重组方案。一是以资抵债或通过抵质押资产进行再融资,包括存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二是通过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延长支付期、债转股等降低发行人的偿债压力;三是寻求关联方、战略投资者帮助,进行债务转移、追加担保等。
2、违约求偿诉讼
若发行人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但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的,可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一定限期内偿付本息及违约金,若使用仲裁方式必须在募集说明书中有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同时投资者在诉前或诉中可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主要形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一方面可避免发行人恶意转移资产,增加与发行人谈判的筹码;另一方面法律给予了首封法院主持财产分配的权利,若未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先采取保全的债权人。
3、破产诉讼
发行人若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破产申请,包括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类型。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务全部到期,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同一顺位债权的受偿率相同。有抵质押的债权清偿顺序相对靠前,在破产程序中话语权较强;而普通债权受偿率不高,因此一般不轻易采用破产诉讼。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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