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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处置中除了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以外,还涉及协调机构、中介机构、司法机关和救助机构等,是多方博弈的过程,投资者应积极参与其中表达自身诉求,充分发挥各类机构的作用。
一是协调机构。债券持有人一般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一致行动协调机构是统一持有人意见,表达其诉求的重要渠道。例如:交易所债券受托管理人(银行间债券一般由主承销商担任类似角色)承担着督促协助发行人筹措兑付资金、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督促信息披露等重要职责,同时又是债券持有人权益维护、与发行人之间沟通协调的协调机构。受托管理人的尽职与否,能否成功发挥主观能动,对违约风险处置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二是中介机构。债券违约处置中需要多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和配合,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可发挥其专业化优势推动债务重组的进行或帮助投资人在诉讼中获得有利条件。
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方式中,法院是最重要的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其通常会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承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主要职责。该类参与机构的特点是职责法定且需遵循诸多硬性规则。
四是救助机构。主要包括债券监管机构、政府、关联方及潜在战略投资者等,其中债券监管机构在监督、协调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发改委等;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当地金融环境的角度,政府有帮扶违约企业的动力,可通过协调金融机构及各利益相关方、补贴或资产注入等方式进行救助;对于尚存在一定重组价值的发行人,其关联方或其他战略投资者往往也可能会参与到债券违约处置中。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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