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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金子公司成立的背景来看,其设立之初监管部门是出于支持公募基金开展多元化资产管理业务、并能与券商资管和信托形成竞争的目的,放开了公募基金通过设立子公司参与标准化投资之外的非标准化业务范围。
 
2012年下半年陆续出台一系列允许基金成立子公司的政策法规,其中主要包括:
 
2012年9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012年10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2】32号文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了基金子公司的界定、设立条件以及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至此公募基金公司出资成立基金子公司有了法律依据及基础。
 
5年以来,各家公募基金纷纷筹办基金子公司。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17年5月)》,总计有109家基金公司;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17年5月)》,总计有79家基金子公司。设立基金子公司的基金公司的比例高达72.5%,基金子公司已成为基金公司开展多元业务的重要渠道,帮助其实现业务的多元化经营、满足资产的多样化配置需求、快速扩大管理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但子公司在快速扩大资产管理规模同时也伴随出现较多问题及风险事件,证监会自2015年以来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监管政策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包括2016年11月正式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子公司的资本金做了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2016年11月29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对“子公司”定位、内部治理、强化风险管控等五个方面做了重大修订。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基金子公司的规范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基于目前监管环境及监管制度规范要求,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主要在于:
 
1、基金子公司必须由基金公司绝对控股,基金公司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2、根据监管的相关规定,要求基金子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其业务发展一定程度受风险资本额度约束;而公募基金专户业务暂无风险资本额度约束。
 
3、监管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即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需差异化经营,同一类业务只能由一个主体开展。
 
4、募集方式及投资范围有所区别。基金公司主要以发行管理公募基金产品为主,可进行私募类专户产品发行,即募集对象不可以超过200个投资者,单个投资者募集金额起点为100万元,其投资范围仅可以进行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投资;而基金子公司仅能通过专项资管计划私募方式发行,除可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外,还可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资产类型。
 
5、相比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可以进行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工作。就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具体所从事的业务类型而言,基金子公司业务及产品形式相比较基金专户标准化投资,具有更为丰富、涵盖面更广特点,具体包括:MOM/FOF投资、资产证券化、非标准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合作管理类业务等等。
 
如今“资管新规”已经出台,整体市场环境较有利于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规范发展。当然,各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只有进一步回归各自本源,基于自身禀赋基础上切实提升各自核心管理能力,及时满足市场需求,在参与资管行业竞争中才有可能真正持续胜出。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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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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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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