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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所谓“信用卡支付解决方案”,是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信用卡收单服务,这个服务主要涉及五个参与方:
首先是持卡消费者,在商户处进行刷卡消费;
第二个是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在交易中实际支付信用卡的刷卡金额,由持卡人在还款日偿还款项,发卡行需要承担持卡人违约风险;
第三个是收单机构,这是为商户提供信用卡支付解决方案的主体机构,可分为线上收单、线下收单(通过POS机、刷卡器等硬件设备),他们主要从商户处获取交易信息并通过结算平台传输给发卡机构,再由发卡机构将钱款转入商户在收单机构处绑定的银行账户中,部分收单机构根据与商户签订的协议还可以先行垫付交易款给商户;
第四个是结算机构,在国内是银联、网联,他们构建跨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换、资金结算网络;
最后一个就是商户,他们与收单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在收单机构处开户或绑定银行账户用以收取交易款。
这样看来,信用卡收单服务似乎是针对企业商户的,为什么会有机构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信用卡收单服务呢?这里的“个人消费者”用词可能不太准确,因为信用卡收单服务是收款行为,而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主要是付款行为。更准确的说法可以是“有收单机构向‘个人账户’提供信用卡收单服务”。 其实,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商户要最终获得交易款是需要在收单机构开设或绑定银行账户的,而这个账户可以分为“对公账户”和“对私账户”(个人账户)。
开设的账户不同,收单机构服务的对象性质就不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可见这部分“个人账户”的开户主体其实也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小商户。
而个人账户之所以成为低价收单机构的业务拓展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低价收单机构的目标客群主要是小商户,这些小商户要是使用对公账户进行结算,需要准备各种开户材料,取现的流程也长,再加上账户年检、维护收费等等要求,还有严格的税收监管,相较而言,开设个人账户的管理要求更低,也操作更加灵活,甚至还有部分商户可能利用个人账户违规偷逃税款,所以小商户用个人账户收单的意愿更强。再者,低价收单机构通过拓展个人账户收单业务可以与银行做错位竞争,因为银行通常在提供结算服务时遵循更为严格的账户管理标准,以对公账户服务为主,部分低价收单机构为了获取更多客户则在这方面放低要求,以个人账户收单成本更低、更隐蔽灵活的特点,吸引小商户。另外,业内还存在少数不法个人或团体利用个人账户开设收单业务,虚设交易,做违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而部分收单机构管理不严格,为了业务量在这一块放松监管,这无疑加大了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隐患。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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