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于中国市场上的基金的封闭期,法律相关规定是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中的第十六条约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设定封闭期的目的在于为基金提供一个相对平稳的建仓过程,如果基金成立后,就大规模的申购赎回,使得基金经理无法准确的估计稳定的基金规模,可能面临刚刚建好投资组合,就因为大额赎回而必须要卖出,既影响了股价,也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开放式基金的封闭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环境、基金建仓速度、首发基金规模、首发资金机构性质等因素决定的。
 
目前新发行基金的封闭期都比较短,基金成立之后十几天就开放申购/赎回了。
 
通常看,基金封闭期的长短与基金收益并没有直接关系,取决于基金的类型,对于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会有一定的收益,因为处于建仓期,投资策略还是实施过程中,收益率与基金策略正常运作的收益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于股票类等高风险类基金,封闭期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取决于期间的股票市场和具体投资的表现,有可能获得收益,也有可能出现亏损。
 
近些年新发行基金封闭期比较短,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在于基金行业竞争激烈,很多基金在募集期内无法达到基金成立的要求,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即使是延长募集期,也难以达到。因此行业上产生了短期制度套利的资金,参与认购基金,帮助基金成立,成立之后尽快结束封闭期,再去认购其他基金。作为对价,基金管理人或相关营销机构需要支付资金使用费用,而且可能会承诺保本,如果本金出现损失,有的可能需要额外补偿。这一套利资金需要尽可能短的封闭期,这样才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所以基金行业竞争激烈,大量基金密集发行,导致可能有缺少真实市场需求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也可能是导致个别基金封闭期日益缩短的重要原因之一。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4月4日)
话题:



0

推荐

巴曙松

巴曙松

148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