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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结构来观察,虽然很多年来一直在强调商业银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但是国内商业银行目前最重要的盈利来源还是存贷款利差,在假定利差、不良率等因素不出现大的变化及调整的情况下,银行如果要有利润增长,增加贷款规模是最为简单有效快速的方式。然而,为了保持宏观和微观的审慎,监管部门会通过各种监管指标约束、管理办法规范、进行窗口指导等方式,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结构等进行限制,导致商业银行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开展“类信贷”业务,从财务报表上看就是将原本应放在信贷科目的融资以不同方式“隐匿”到了同业或表外科目。
目前看来,商业银行常用的几种方式如下:
一、通过表外理财投资非标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销售表外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该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受益权或委托成立资管计划,进入一个信托计划或券商/基金资管计划,资金通过发放信托贷款、发放委托贷款(目前募集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已被监管部门叫停)、入股企业或者入股后结合股东借款(即名义上是入股,但实际上带有原股东的股权回购条款,即明股实债)等方式,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形成了所谓的“非标资产投资”。这类业务实质上是给资金需求方提供信贷融资,但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未列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央行MPA考核将表外理财的非标资产投资纳入了广义信贷的考核范畴。
二、表内资金以同业投资的方式提供融资
商业银行将表内的资金委托成立资管计划,或者受让信托受益权,采用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由于商业银行并未直接向融资人提供贷款,而形式上是从事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的投资业务,该业务也是实质从事信贷业务,但未列入贷款科目的业务品种。
三、信托受益权的买入返售
商业银行A使用表内或表外的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所投资的信托计划是另一家银行B委托成立,并用以向融资人发放融资的。B银行是初始的融资提供方,A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后,成为新的融资提供方。B银行承诺在一定时间后,向A银行回购该信托受益权。在此业务下,B银行和A银行形式上均未向融资人发放贷款,两家银行都将业务记在各自的同业科目项下,但是通过此业务在不同时点向融资人提供了资金支持。监管部门在2014年通过127号文禁止了同业回购信托受益权的做法,即只可以投资信托受益权但不能回购,因此该业务就演变成为A银行去投资B银行委托成立的信托受益权,B银行不再提供显性的回购,但不排除隐性回购兜底的安排,同样地,对于A银行和B银行,该业务都放在同业科目项下。
四、已发放贷款的类证券化出表
以上三种方式都是通过绕过信贷的方式给融资人提供实为信贷的融资。一些银行对于已发放的贷款,采用类证券化的方式进行出表,以释放贷款规模。商业银行通过正规的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以释放信贷规模是完全合规的,但是由于正规的资产证券化审批流程较长,有的操作困难,一些银行就采用类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表内信贷资产进行分层和证券化,通过一些产权交易所转让给其他银行,实现信贷资产的会计和资本出表。投资这些类证券化资产的银行,将投资记在债券投资客户项下,在银行体系的报表内,这部分信贷资产就从信贷科目转到了债券投资科目。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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