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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2014〕49号文公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 基于监管部门管理规定赋予的基金子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管理人的特殊角色及其固有的资产管理职能,基金公司子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一方面可以履行投行发行职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帮助原始权益人完成基础资产证券化发行工作,并在资产存续期持续履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人职责;另一方面,可以发挥资管投资功能,接受相关投资者专户投资委托,积极参与到资产证券化标的发行及二级市场主动投资管理工作中。
从目前基金子公司参与交易所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管理人情况来看,与证券公司作为发行管理人并无实质差别,更多体现在承揽、承销能力和承做专业能力等方面的竞争差距。就以2017年企业资产证券化计划管理人规模前20名统计情况看,仅有两家子公司上榜,分列第十及第十八名,发行规模分别为156.74亿和97.21亿(数据来源:CN-ABS)。分析原因主要在于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投行业务发展普遍受制于净资本约束及由此导致的议价空间有限,并且一些子公司可能承揽能力及专业承做能力仍较劣势于证券公司,从而影响整体业务规模。
结合近半年来即将定稿的资管新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监管的框架下,非标转标是大势所趋,而资产证券化是非标转标的重要途径,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做大提供了良好前提基础。基于此,作为具有资产证券化挂牌资质的基金子公司,如能积极拓展市场、提升承做专业能力、强化ABS承销能力,同时积极捕捉市场需求,提升ABS主动投资管理能力,相信能在去通道化业务转型及核心能力构建方面找到持续的发展空间。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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