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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这个概念虽然来源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金融市场,但在中国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有着自身的特点:影子银行的产生,主要在于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无法完全或受政策约束不能满足社会上各类企业与个人的融资需求,游离在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就通过各种方式满足社会融资需求,从正面看是对社会融资的有效补充,从负面看对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会造成一定的冲击,进行监管套利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既有持牌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理财部门、能够设立SPV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基金资管公司)等(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持牌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但是这部分融资规模还未完全被监管部门准确统计,但是正在逐步纳入正规统计的过程中);也有不持有正规金融牌照的类金融机构,包括小贷公司、P2P;还有民间融资机构这类民间自发的资金借贷模式。
从影子银行开展业务的方式看,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一般较为正规:银行理财部门通过销售理财产品获得资金,通过信托、基金等通道向融资人提供信贷支持;信托公司向个人和机构募集资金后,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向融资人提供融资;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通过发行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往往通过明股实债的形式以股权融资等方式向融资人提供资金。
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往往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小贷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向融资人提供资金,过去小贷公司简单放贷的模式已经受到大量坏账的冲击,目前比较经营最好是互联网巨头控制的小贷公司,有消费场景下的借贷或是引入风控模型下的借贷;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通过给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交互平台的方式,促成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融资交易。
民间融资机构则往往因为缺少规范,良莠不齐,既成为了草根借款、特别是一些长尾客户借款的补充,也容易成为违法违规融资的滋生地:各类的融资公司给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提供帮助,给个人提供资金应急的支持,给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支持的投资人提供加杠杆的机会;也有一些机构过分放大了利润导向,经营超高息的借贷业务,游走于灰色甚至黑色地带,成为违法违规的高利贷。
近期,中国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呈持续加强之势。
从政策趋势看,一是对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进行了大力规范,通过限制信托公司等的银信合作和通道业务,以及募集资金的委贷发放,控制信托、基金等SPV机构的影子银行功能。
二是对于类金融机构进行了杠杆率控制,对于通过小贷公司等发放贷款后,又将贷款进行证券化出售套出资金继续发放贷款,并反复上述行为将杠杆率增加到很高的行为,予以窗口指导进行控制。
三是对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高利贷行为,进行坚决的规范约束乃至打击。
文章载于今日头条(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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