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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指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结合,产生的各类新的金融业态。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
 
互联网金融服务主体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层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广告法》、《标准化法》甚至《刑法》等的相关规定。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家对互联网行业、金融业务监管的相关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
 
(三)2015年起至2016年8月,国务院相关部委陆续发布了影响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规定,如保监会于2015年7月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7月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而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8月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监管网络借贷行业。
 
2016年10月,国务院17部委联合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与此同时,一行三会也出台了细分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此外,工商总局也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方案。
 
互联网金融6大重点领域,责任单位与监管整治重点概况如下:
 
1、P2P网络借贷——牵头部委银监会
 
监管重点: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2、股权众筹——牵头部委证监会
 
监管重点: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要求。
 
3、互联网保险——牵头部委保监会
 
监管重点: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4、第三方支付——牵头部委人民银行
 
监管重点: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5、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
 
监管重点: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
 
6、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工商总局
 
监管重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
 
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网络借贷行业,银监会分别于2017年2月、8月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的合规性。
 
但截至目前,股权众筹领域,尚未颁布具体的监管规定,因此还有待明确。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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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148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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