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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还是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时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买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被当作低风险产品,卖给了低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同样强调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
主要从基金投资的角度看,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高风险基金产品时,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二、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时,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向客户完整提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比如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其他因素等;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比如: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2、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
3、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5、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三、在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后,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
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二)回访内容应包括:
1、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2、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3、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4、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应不定期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客户上述情况。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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