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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由商品批发市场转型逐步形成,期间累计成立11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2000年以后步入高速发展阶段,各类型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在国内大量涌现,品种涵盖农林产品、金属矿产、能源化工等多个商品领域,以及各种权益类品种。根据联席会议的统计,截至2017年1月份全国36个省(区、市)共设有交易场所1131家,其中商品类交易场所共有596家。这既说明现货市场在中国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体现出市场还缺乏有影响力的市场主体,整个现货市场还处于群雄逐鹿的阶段。
 
在指导中国各类交易所规范经营的文件中,目前主要有以下参考文件:
 
(1)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
 
(2)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
 
(3)2013年11月8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
 
(4)证监会办公厅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证监办发[2013]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
 
(5)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7年3月16日下发的《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
 
当前中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分为直接交易、间接交易以及协商交易三类,包括即期挂牌交易,中远期撮合交易,竞买竞卖交易,订单交易等。但上述交易形式,必须受到38/37号文规定的“六不准”的严格约束。
 
111号文指出,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商品现货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其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活动,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因此,投资者在选取交易场所参与交易时,首先要选取国家机关依法批准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交易场所,必要时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咨询,其次要认真查看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尤其是38号文,37号文以及111号文的规定,认真筛查交易场所是否存在非法期货交易,同时要注意保护资金安全,选择有第三方存管和监管的交易机构。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发生大范围大规模资金亏损,此时其追偿核心在于现货交易市场及其参与者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和举证工作。
 
一般来说,如果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是肯定能起诉得到一定赔偿的,主要方式还是交易所违规经营,投资者起诉和交易所或者会员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交易所承担投资者因非法期货交易受到的损失。但是对民事诉讼而言,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证明不能的后果,如果想要法院认定就需要提交足够的证据;对于当事人要求法庭对现货平台的交易模式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申请,可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对待,将认定申请提交当地证监局进行认定,其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
 
目前,投资者可采取公安报案、信访等途径,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权过程中,应首先做好举证工作,包括搜集整理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做市商的交易,交割及结算规则,合约信息等,以及与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做市商的相关合同文本,此外资金相关的银行出入金流水,账单及交易记录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交易场所从事非法期货业务的事实不足,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提交当地证监局进行认定。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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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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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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