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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

  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新修订细节,被视为国际金融界所讨论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III”)的一些雏形和起步。从具体框架看,这一新的改革方案相较于之前的版本来说,不论是资本的定义还是流动性的监管标准都可能有所放宽和弱化,可以预计,正处于后危机时期的全球金融业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所可能受到的冲击会有所降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意见公布之后,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金融类上市公司股价显著上扬,显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全球金融业主要监管框架的影响力和广受关注的市场地位。

 

  当前,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会员国之一,中国正在积极推动银行业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本框架,是被视为第二版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II”)。虽然目前巴塞尔协议川的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完全定稿,但是从陆续推出的一系列修订细则的进展看,监管原则上的一些总体趋势应当说是日益明朗的。当前的方案讨论是基于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协议(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并根据定量测算(QIS)的最新结果进行的校准和修订。

 

  巴塞尔协议修订和改进的主要领域和框架

 

  从此次公布的附件中的监管细则修订来看,协议的修订依然围绕着金融危机中广受关注和争议的几个重要环节和领域展开:资本定义的具体建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处理,杠杆串的计算和实施,逆周期的缓冲资本设立和流动性比率的监管指标。

 

  第一,在资本定义方面,新的修订较多保留了2009年12月17日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仅对少数股东权益的资本扣除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的扣减类别进行了放宽和修订,同时为处理无形资产所遵循的会计准则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对于未并表金融机构的三类特殊资本放宽至计入的上限比例。修订将对并表监管和以美国银行业为代表的涉及较多无形资产的银行资本测算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对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处理集中于对信用风险评估调整的方法校准上。相对于主要涉及海外金融业务的大型银行来说,主要从事本国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的该项风险较少,也正因为如此,目前该类别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水平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少中小银行基本尚未涉及这个领域,一些开始涉及的大型银行也基本停留在简单的指标和比例计算上。

 

  第三,杠杆率作为一个与风险相对脱钩的、较为简明的银行风险监管指标,在次贷危机后由于其透明、直观和无顺周期性等特点被监管机构重新重视。7月26日颁布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会议文件附件,分别从杠杆率的计算频率、信用转换因子(CCF)和衍生品计入资产的计算方法等方面对杠杆率指标进行了相关修订,并将对应一级资本的最低杠杆率初步确定在3%。大致看来,修订主要围绕着欧美等银行较多关注的衍生品和表外业务。从客观效果来说,这些原则的修订,较多考虑了欧美银行业降低杠杆率可能面临的压力,因此,这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欧美银行杠杆率计算结果,这也正是该修订协议出台后引起国际资本市场的金融股大涨的重要原因之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报告同时给出了杠杆串的具体实施时间,在经过2013-2017年的双轨运行后,将于2018年校准后正式加入巴塞尔协议川第一支柱下的监管指标中。

 

  第四,针对此次金融危机中显著暴露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不足和对顺周期性的应对无力等现有监管框架的缺陷,如何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也是此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迈向巴塞尔协议III进程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10年7月16日的会议中就要求于2010年9月10日之前提交关于逆周期缓冲资本机制如何建立的初步意见,而超额的资本留存和前瞻性的拨备都是逆周期机制建立中的重要内容,预计这一系列关于系统性风险等领域的问题将于2010年底有较为明确的实施意见。从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推进进度看,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系统性风险监管,或有资本的使用和系统性重要银行承担的外部风险费用等议题也将于2010年11月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议中正式讨论,以进一步完善新资本协议的框架。

 

第五,此次危机反思中,流动性监管是国际金融界认为需要迫切强化的监管领域。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协调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而流动性的瞬间消失也成为次贷危机留给全球金融界的重要挑战课题之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的征询意见稿中给出了两个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的全球最低流动性标准,其一是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中断情况;其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该比率用于衡量流动性错配的长期结构化比率,目的在于鼓励银行使用稳定资本来源支持其业务。在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达成的共识中,对于流动性覆盖比率指标,其表示将重新校准压力情景,调整零售和中小企业存款等项目的流失串,放宽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吸纳了部分非零风险权重外币主权债券,并在规定上限的前提下吸纳了二级流动性资产。净稳定融资比率讨论的焦点则在于对特定业务模式的影响及其相关系数的调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于2010年底前完成测试并给出具体意见。然而对于流动性的监管来说,对应不同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模式的监管指标体系的完善和建立目前看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立足中国金融业的实际来推进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

 

  巴塞尔协议川框架的逐步确立和陆续付诸实施,对中国银行业必然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值得高度关注。

 

  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日趋严格和不断变化,对目前还正处于巴塞尔协议II实施阶段的中国银行业来说,无疑增大了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难度和要求。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巴塞尔协议II的系列修订,包括重点强化对压力测试模型和情景设计的精细化、新增风险计提模型的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的改进和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有效性等,都相应对风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对于当前更多地选择双轨推进巴塞尔协议II的非新资本协议银行来说,新标准的明确和出台大大缩短了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达到国际通行监管水准的时间和进程,特别是中国作为一个新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在金融危机中经受的冲击相对较小,能够有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实施不断推出的新监管框架和原则。

 

  具体来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在积极推动的一些监管改进,目前也有不少正是中国的监管者正在积极推动强化的监管领域。例如,对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修订中涉及的逆周期的缓冲资本计提和杠杆率等指标可能将很快成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指标,适合中国银行业具体经营状况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也会逐步推出,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衍生品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管原则和框架的修订也为金融衍生品市场迅速发展的中国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前车之鉴和监管参考。

 

  目前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不仅要考虑到国际规则的变动,也需要立足中国的具体市场状况。中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银行体系的信贷投放经历了一个异常高速增长的时期,这一时期银行体系的经营延续并强化了中国银行业的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凸显了银行经营模式依然过于依赖存贷款利差的格局。银行贷款在整个融资市场的占比显著上升,增大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在资本监管不断严格的趋势下,如何立足于具体的经济金融环境,平稳推动和强化资本约束,也是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需要慎重考虑的现实课题之一。同时,中国银行业为了满足业务扩张而进行的资本补充,与欧美银行业因为金融危机冲击导致资本金被侵蚀而需要补充是根本不同的,为了满足业务需求而进行的资本补充通常会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因此主要的问题是在建立资本约束前提下尽可能拓展资本补充渠道,而欧美银行业则需要更多考虑平稳补充资本和去杠杆化的同时不对金融市场形成过大的冲击。

 

  面对近期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回落和成交的低迷,警惕房地产市场下行对银行体系的冲击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近期风险管理的重要目标,如何有效运用压力测试等风险管理模型对房地产市场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进行预测并作出相应调整尤为迫切。一般意义上说,压力测试是针对极端经济状况下的模拟和讨论,由于历史数据的缺乏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历史相对较短,因此较难简单搬用现有的通过计量等数据驱动的模型进行有效估计或外延拓展,这就要求监管者更多依靠经验判断和模型驱动的模拟,而如何将压力测试的结果反馈到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当前来看也是中国银行业压力测试中的短板之一。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大量吸收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会员,反映了危机之后全球金融格局的变化趋势,也表明新兴市场在全球金融舞台上的地位逐步得以相对提升。自中国成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会员国之后,中国的银行业监管者也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开始更为关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等方面也可以明显看出来。应充分利用这个新的国际金融规则的讨论和制定的平台,深入分析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演变趋势,立足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实状况,清醒把握中国银行业监管与欧美银行的差距,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和风险特征充分体现到国际监管准则中,同时也积极引导国内银行加入到国际活跃银行的行列,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各种非投票表决的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和充分话语权,在更多的监管细节上作出专业的判断并争取权益,在前瞻性地参与制定公平有效的监管准则的同时为中国银行业争取更多的发展机遇。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巴曙松 来源:《中国金融》2010年第19-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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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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