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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记着 谷秀军

  巴曙松认为,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完全的利率市场化预计仍然需要时间,并取决于对试点情况的观察和评估。

  利率市场化的推行需要诸多客观条件的提前准备。一是完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二是完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四是直接融资应当具有相当市场规模。

 

 

   我们看到,近日关于利率市场化的话题风生水起。为此,记者就读者关心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记者:众所周知,我国利率市场化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需要培育各方面的条件,如增强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等。那么,从目前趋势看,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市场背景如何?

  巴曙松:大致来说,我认为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2010年,持续倚重的货币紧缩工具主要是数量型工具,其中特别是准备金率、央票以及贷款投放的规模控制,而在利率政策的动用上异常谨慎,持续的负利率水平使得贷款需求旺盛,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往往承受较大的资金紧缩压力,不仅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且往往需要转向民间融资市场获得更高成本的融资;推动利率市场化可以部分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其次,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以来,央行刻意保持了较大的利差水平来支持银行业改革,同时宏观经济总体强劲,银行业经营管理改进明显,共同推动了银行业的盈利保持快速增长,基本化解了历史的不良资产包袱。随着农业银行的成功上市,国有银行改革成功告一段落,有必要通过推动利率市场化来促进银行业继续深化改革;第三,人民币的国际化需要一个更为市场化的利率环境;第四,市场化定价的债务性工具发展快速,可以部分缓冲利率市场化带来的融资冲击。

  实际上,在目前,对于金融机构以及一些债券类融资工具,其定价已经基本市场化,目前所指的利率市场化,主要是存贷款的利率市场化。显示人民银行决心的,是行长周小川12月17日在财经年会就“利率市场化”问题发表的演讲。周小川在演讲中指出,“下一步要根据‘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有规划、有步骤、坚定不移地推动利率市场化。”这种说法是此前从未有过的,我们在与部分银行界人士研讨中也证实了金融界开始逐步达成共识。周小川讲话中还阐述了推进策略:即采取“划定范围、提供激励、自律秩序”下,把利率市场化向前推进。希望优秀、达标、有定价能力的行为规范企业,首先会在利率市场化中获得更大的定价权。

 

  记者:您认为利率市场化具体推进策略预计会是怎样的?

  巴曙松:我认为,应该先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观察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然后再向前推进,所以整个过程也会是循序渐进的。周小川的讲话中称,“首先选择有硬约束的金融机构,放开他们的定价权,在一定程度上把财务软约束机构排除在外。”按照目前的推演,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产权约束强的股份制银行可能是第一步的首选。从影响范围看,在经济发达地区经营水平较高、管理素质较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能被选择。

  我们认为,对于定价能力强的银行来说,放开贷款利率约束可以增强其利率浮动的主动运用,贷款利率水平可能较之现在水平上升;但是,如果银行的定价能力缺乏,在多数银行贷款只能下浮10%的情况之下,试点银行只要做出一定幅度的下浮,就可能很容易撬动自身市场规模的扩大,或者试点银行也可以更多运用积极的定价策略面向中小企业获得更大的利差水平;在多数银行存款不能上浮的情况之下,试点银行只要做出一定幅度的上浮,就可能很容易吸收到低成本(相对于同一类型的存款)、相对稳定一些的存款。从这一点上讲,选择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定价水平较高的中小银行是央行选择试点银行的必然选择。

  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完全的利率市场化预计仍然需要时间,并取决于对试点情况的观察和评估。如果通过利率的市场化可以引导商业银行转向有定价能力的中小企业领域,则同样可以促使商业银行保持较高的利差水平,同时也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较之原来集中在大客户的贷款业务模式,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还有可能上升。同时,同样也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是在中国当前商业银行业务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条件下,银行之间容易导致过度竞争,一旦存款上限、贷款下限全面放开,同质化的竞争可能导致实际贷款利率的下浮和存款利率的上浮,银行的利差短期内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压力,最终可能导致部分定价能力差的银行受到显著冲击,乃至面临退出的风险。二是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正在讨论一系列十分严厉的监管指标要求,包括提高资本金质量和水平、控制杠杆率水平、加强流动性比率监管以及要求拨备/贷款比率达到2.5%以上等要求,这都在客观上要求银行业保持较大的利差水平才可能承担这些监管指标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记者:为避免银行体系出现无序竞争和经营困难的局面,利率市场化的推行需要诸多客观条件的提前准备。对此,您如何看待?

  巴曙松:的确,利率市场化的推行需要诸多客观条件的提前准备。一是完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目前,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经过4年的运行,已经具备一定的成熟度。但因为是同业拆借利率,其利率组成为一年及以下期限品种,缺少中长期品种。二是完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利率市场化后的同业竞争过程中,可能会少数出现经营不善、甚至还需要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在此情况下保护储户利益是必要的制度安排。三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因追求市场份额容易导致恶性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需要监管机构适时适度进行监管,保持行业的正常运行。四是直接融资应当具有相当市场规模,市场化定价的金融工具规模不断扩大。目前依靠银行进行间接融资的数量占到社会全部融资总量的80%以上,需要加大市场化融资的比重,促使银行面对一个日益市场化的定价环境。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1231/064691909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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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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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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