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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后金融危机时代,出于保证金融业公平竞争、预防金融系统风险和加强危机管理的目的,各国监管机构逐步开始考虑实施银行税政策。但对中国来说,银行税作为一项财政政策的理论和适应性分析有待深化。本文通过对银行税的含义、监管逻辑以及实用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进而为我们更好地把握银行税这一未来国际银行业监管趋势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银行税,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全球实体经济也因此被拖入衰退之中。为防止金融危机深化蔓延,欧美等国纷纷以“大而不倒”为由向本国金融系统倾注大量救助资金,这种金融机构冒险纳税人买单的政策虽然暂时帮助金融机构度过了危机,但是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该政策有待商榷,因此,随着国际经济逐步企稳复苏,征收银行税的财政政策逐渐成为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机构的热点话题。尽管银行税的征收还未达成全球共识,但是,我们有必要从银行税的监管逻辑着手,对其优缺点进行准确把握,进而为我国是否开征银行税提供理论支持。

 

  一、银行税的含义及监管逻辑

 

  对于银行税的理解是基于不同视域,通常来看,银行税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银行税是指对金融机构征收特别税,进而设立专门基金或上缴国家财政,主要用于对未来金融危机进行救助,避免再次出现金融机构因承担过度风险而需要政府运用纳税人资金来为金融危机买单的情况;广义的银行税是指除一般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之外对金融机构征收的其他特别税种,如对银行利润及薪酬水平征税。

 

  进一步来说,银行税主要是针对大型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大而不倒”的负外部性问题提出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承担大型金融机构所带来的系统性损失。因此,本文认为,银行税可以理解为对金融机构、金融交易活动或者金融机构的高额红利进行征税,它实质上可以看做是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让渡的补贴溢价,该溢价的大小主要根据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贡献大小来确定。

 

  虽然提倡征收银行税国家的动机各有不同,但银行税政策主要是为校正宏观审慎外部性而提出的。此次金融危机表明,宏观负外部性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具体来讲,第一,金融系统中存在大型和复杂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的问题通常会传递到整个金融系统,给金融系统带来巨大的损失。当危机发生时,政府不得不对类似机构施以援手,以免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然而,这种反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类似机构过量承担风险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由于类似机构“大而不倒”的特征,公众也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类似金融机构,从而这些机构不仅会获得政府补贴带来的溢价还会获得竞争溢价,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扭曲。第二,金融机构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特征,在经济上行周期,金融机构通常加大杠杆,而较少考虑其行为给整个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带来的风险。因此,在经济上行周期,金融机构的行为风险通常被低估,从而助推资产价格的迅速上升及金融机构过度的风险暴露。同时,金融机构的短期债务通常也会有所增加,这些都可能成为经济下行周期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综上,银行税政策的监管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抑制大型金融机构风险过度扩张。银行税的征收将会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风险程度挂钩,金融机构尤其是那些大型机构在进行业务以及风险扩张时,就会进行收益和成本的权衡,因此,征收银行税可能成为有效监管大型金融机构风险的新措施。另一方面,银行税措施为政府在金融危机时期减轻金融机构系统性影响提供了操作空间。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考虑,银行税可以看做是政府为抵御突发性危机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共同保险,也可以看做是金融机构自身为在危机时期获得必要的财政援助所必须缴纳的费用。通过征收一定量的银行税,在危机时期,政府在不动用或者少动用公共财政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地对金融系统实施必要的干预政策,减轻系统性金融机构带来的冲击。

 

  二、银行税的历史沿革

 

  金融危机时期,银行业接受了政府大额救助资金,但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的资金最终大都由纳税者承担,严重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在这背景下,2009年底,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欧美一些国家监管当局逐渐开始考虑实施征收银行税的政策,从此拉开了征收银行税的序幕。比如,美英法等国为了防止再次出现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为满足激进的银行薪水激励计划而从事高风险交易活动的情况,相继整治金融高管高薪问题:美国严控现金工资发放;英国对银行家奖金征特别税;法国也效仿英国对奖金征税。

 

  随着时间的推移,欧美等国的银行税政策也不断得到扩充和完善。2010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金融危机责任费(FCR)”这一新税计划,用以弥补金融危机中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救助而花费的财政支出。该税的税额是公司除第一级资本之外债务规模的0.15%,征税对象包括50家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投行,其中,美国公司将占到35家左右,另外10至15家将为外资金融企业附属机构。上述计划预计将在12年左右的时间筹集1170亿美元,未来10年中可筹集900亿美元资金。紧接着,2010年5月,奥巴马政府修订了上述征收固定税率的做法,提出了新的征收方案,新方案计划对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征税,且风险越高的投资,适用的税率越高。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2010年6月29日,美国国会民主党人将预计总额190亿美元的银行税条款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议案中删除,导致美国银行税议案不幸夭折。

 

  与美国银行税议案不能顺利实施相比,欧洲国家是银行税的积极倡导者,而且他们的银行税政策的推广相对更加顺利一些,事实上,德国是继美国之后第一个制定银行征税计划的欧洲国家,德国银行税议案出台于2010年3月31日。议案规定,每家银行每年的缴税总额不超过其年利润的15%,每年年征税额拟为10~12亿欧元。该议案是德国整顿濒临破产银行一揽子措施的一部分,于2010年8月25日经德国内阁通过,预计将于2010年年底前生效。英国政坛主要的三大政党在他们的竞选中都一致支持对银行征税,政府也已在2010年6月22日公布的紧急预算案中公布了征收银行税计划。法国政府预计将在2010年10月把征税草案递交至议会,并将在2011年的预算中写入银行税细节。匈牙利政府也已决定将在2010年内开始推行银行税,为期3年。除此之外,欧盟会员国除了捷克以外都同意支持课征银行税。综合欧洲国家的银行税议案,我们可以看到,在未来的欧洲,银行税将根据银行的资产规模而非盈利表现进行征收。

 

  当然,在这些欧美国家不断推出银行税议案时,国际经济组织也积极参与了进来。2010年6月G20峰会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向会议提交了两份银行征税方案,提议征收金融稳定贡献税和金融活动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体系在金融危机中受冲击较小的加拿大、日本、瑞士和澳大利亚等国反对征收银行税的提议,我们将在下文进一步分析。

 

  三、银行税政策的优缺点分析

 

  时至今日,全球范围内并没有对银行税的征收与否达成普遍共识,但是不同国家、机构和学者基于不同的国情和不同的角度对是否征收银行税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总结归纳这些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征收银行税可以说是损誉参半。

 

  (一)优点分析

 

  1.征收银行税有助于降低财政风险

 

  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为防止危机的进一步蔓延,支持征收银行税的欧美等国都曾向本国的金融系统提供过巨额的救助资金,付出过巨大的财政成本。根据IMF的最新估计,扣除部分已收回的财政支出,G20中的发达国家直接拯救金融体系的财政成本平均占GDP的2.7%,受金融危机冲击最重的国家尚未收回的财政成本达GDP的4%至5%;预计危机会使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务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上升约40个百分点。而且这些数据尚未包括危机中有关财政支出所承担的巨大风险。但是,这些救助资金并不是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而是由纳税人支付的,因此,为了缓解已出现的巨额财政赤字,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欧美等国都致力于通过开征银行税来使银行业为其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做出补偿,确保银行业可以自己承担政府的救市开支,从而降低政府财政风险。

 

  事实上,银行税带给财政的收益是可以估计的。根据IMF的报告(2010)估计,假设仅对银行征税,税基为本国银行机构负债减存款和所有者权益的话,用2008年欧盟国家的相关数据测算,0.1%的银行税累积征收10年,税收收入各国平均将达到GDP的2%,但由于国与国之间银行机构占GDP比重以及存款资产比存在较大差别,各国的银行税收入也大大不同。比如,在欧洲国家中,德国与英国银行税收入最高,因为他们的银行机构相对经济来说占较大比重以及拥有较低存款资产比;西班牙和意大利税收收入相对较低,因为他们的银行机构相对经济来说占较小比重以及拥有高存款资产比。

 

  2.征收银行税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

 

  征收银行税这种银行自己买单的行为,可以说是通过税收这种合法的国家行为对金融市场形成的有效监管。通过征收银行税而建立起来的共同基金将改变以往当金融危机发生时,由政府运用纳税资金救助金融机构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果新的金融危机爆发,金融体系就可以拿出自有资金来使金融机构渡过难关,以避免金融市场参与者进入风险由大众承受而收益由金融机构获得的恶性循环。因此,一方面,征收银行税将确保银行承担他们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所造成的风险,鼓励银行调整资产负债表,减少风险;另一方面,将减少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交易活动的资金,有利于遏制银行的投机冲动,创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从而最终降低金融风险。

 

(未完待续)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巴曙松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刘清涛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尚航飞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 刘芷冰
 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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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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