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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监管机构对区块链的态度呈现出鲜明的政策基调:一方面,坚决打击以虚拟货币、加密货币、首次代币发行(ICO)等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另一方面,肯定区块链技术作为新兴科技的潜力,从中央各部委到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在政策驱动以及金融机构期望通过技术手段赋能自身业务的大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到底能为金融行业带来哪些应用价值?
 
价值一:通过变“自证”为“他证”的方式强化信任关系
 
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对经济社会中微观实体的了解。在对客体进行调研过程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收集书面材料。
 
比如当金融机构准备给一家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需要了解这家企业的收入及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在现有操作模式下,金融机构会向该企业收取财务报表、订单、合同、发票、货运单、银行流水等材料,然后用这些材料去核实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无论是财务报表还是佐证材料,都是由贷款申请企业提供的,即贷款企业需要提供一系列的物证材料自证清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证”。
 
在自证业务模式下,金融机构在用材料去校验财务报表之前,还需要去检验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这使得操作成本和操作风险始终居高不下。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彻底改变这种业务模式。
 
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会同步各业务参与方的业务数据(以下简称为数据上链),并且一般会将数据上链的规则设定为由业务源头方完成数据的上链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比如订单数据由买方上链负责,发票数据由卖方上链负责,货运数据由物流公司上链负责,银行流水则由银行上链负责等。链上拥有这些源头数据后就可以对数据完成自动交叉验证。
 
我们对上述验证财报的任务进行聚焦,验证财报中的经常性营业收入的任务最终可以拆解为验证每一笔销售业务的收入,那么当金融机构需要验证一笔交易的收入时,可以用订单、发票、流水上的金额进行直接交叉验证,更进一步,还可以用发票上的单价与货运数据中的商品数量相乘后的结果一并交叉验证。
 
这就相当于卖家这个被审核的客体,邀请到与他有业务关系的买方、物流公司、银行等参与方作为证人一起完成这次业务证明。这就是“他证”的业务模式。如果上述交叉验证结果是一致的,便可提高所有相关数据的可信度,但提高的程度需视各参与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深浅,关联度越低,可信度就越高。
 
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提升交叉验证的可信度:一是引入中立的高信用节点;二是使参与验证的主体间存在利益不一致性。
 
当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需要一些前提条件支撑的,像上文中所提到的数据交叉验证的基础在于各参与方的数据上链。然而,现实生活中多数商业机构都不愿意大范围公开自己的业务数据,所以作为技术基础的区块链网络必须具备隐私保护能力,同时,为了让上述数据间的交叉验证能够在密文环境下完成,同态加密、零知识证明等技术的运用也是很有必要的。
 
价值二:生态融合,实现跨生态的共赢
 
每一个区块链网络,都可以被视为一个子生态系统,这些子生态系统通常是以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来作为边界的,但它们之间并不独立,而是会与其他的子生态发生交互,并最终融入到更上层、更大的生态系统中。上述生态间的融合可以通过区块链的跨链技术来实现,从而在底层打通数据,催化出更具意义的数据应用。
 
比如国内的市场监督业务以及供应链金融业务这两个子生态,最后都将融入国内贸易这个大生态中。它们之间的交互可以为双方的业务带来更大价值,甚至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一个通过其他各类科技手段都难以解决的难题:如何避免空转型的关联交易。
 
市场监管业务中需要对商品的流通和制造进行溯源,于是可以在链上沉淀下从原材料到最终销售的整条供应链信息,而这恰恰能帮助金融机构在逐笔交易这个层面避免空转型的关联交易,因为如果一批货物在销售后被投入生产或被最终消费了,那么便可以大概率判定这笔业务不是空转型的关联交易。
 
同时,金融机构为链上企业提供融资的可能性也有助于提升各类企业上链的积极性,从而帮助监管部门更有效获取监管数据。企业所处的子生态越多,通过跨链的方式打通生态之后就可以有越多纬度的数据来描绘这家企业,帮助金融机构更全面地去完成KYC和KYB。
 
区块链技术一直被誉为一种信任机器,但以往对于信任关系缔造的阐述更多停留在技术层面,比如数据防篡改的特性,又比如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这样的共识机制等。实际上,区块链技术亦可结合金融业务场景,在业务层面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识别或规避风险,帮助企业更好地证明自身的资质,最终帮助金融业务的各方达成信任关系,促成业务合作。
 
(王梦寒和赵达悦也参与了本文的讨论和起草,在此致谢)
文章来源:《大河报·大河财立方》2019年6月27日-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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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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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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