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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巴曙松 黄文礼 杨可桢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经历了一个发展黄金期,经济发展出现了“两高两低”的奇迹,“两高”指的是高经济增长率和高生产增长率,“两低”即低失业率和低通货膨胀率,形成了“新经济”时代,而支撑这一时代的引擎就是IT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产物——数字经济。
 
所谓数字经济,我们可以认为是互联网中“0”与“1”两个“数字”,给整个经济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经济增长提供全新的动能,促使社会变革迈入里程碑式的一步。
 
数字经济中的IT产业、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迸发的巨大活力让美国获益颇丰,这也刺激着其他经济体纷纷推行数字经济计划。
 
欧盟在2010年将“欧洲数字计划”作为“欧洲2020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和促成信息社会发展;英国在2009年就推行了“数字大不列颠”行动计划以及陆续颁布相关法案政策,致力于数字经济的创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也纷纷部署数字经济战略,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提供充足动力。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2信息技术报告》,数字化程度每提高10%,人均G D P 增长0.5%~0.26%。我国也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对社会发展贡献的巨大潜能,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数字经济”,而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则加强对“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布局。
 
我国互联网业态趋于成熟,我国数字经济大放异彩,相关数据着实可观,数字经济未来也十分可期。根据腾讯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2018)》,2017年全国数字经济体量。为26.7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7.24%,占GDP比重32.28%。在2020年我国GDP中超过35%的贡献将来自数字经济,总规模将达到32万亿元,而到2030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届时我国也将全面步入数字经济时代。虽然我国的数字经济步入了新时代,但是数字经济背后隐藏的相关问题和风险也亟待重视。
 
一、数字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
 
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与关键是信息和数据的处理,如何在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正确合理地传输、处理、储存、分析、使用信息和数据成为重中之重。
 
云计算作为信息技术的基础资源,市场规模仍然保持着较高的扩张速度,但是目前我国云计算的渗透规模只占到全球的12%,和美国差距仍然显著;ICT即信息和通信技术,目前各国更侧重于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我国ICT水平仅位列全球80名,和美国、韩国等之间仍有鸿沟。
 
此外,我国虽然数字基础设施整体水平在世界已算前列,但是我国国内各个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发展的东西部、城乡间差距显著。
 
二、网络和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数字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热词,成为了各部门监管的焦点。
 
目前我国主要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包括:核心信息受制于他人,新技术带来的技术风险,用户隐私、政治相关敏感信息泄露,基础信息网络存在安全隐患等。
 
2014年以习近平总书记为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正式召开会议,“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由于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滞后性的特点,而数字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速度,因此我国在数据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保护等领域的相关法律几近空白。
 
三、传统企业升级转型难,新兴互联网巨头垄断行业
 
未来,大部分的GDP都将由数字经济贡献,所以传统企业必须面临升级转型问题,传统企业升级主要有两大难题。
 
首先是许多传统企业的所属行业与互联网行业跨度较大,缺乏相关经验进行转型升级,有些企业兼并互联网企业后,因为企业文化差异、缺乏行业法规保护,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其次有些传统企业缺乏互联网创新意识,仍然采取保守的态势发展,缺乏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容易被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占据行业上风。另外一大隐患是新兴互联网企业垄断技术和资源后,极易形成行业垄断,比如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BAT(百度、阿里、腾讯)三大巨头瓜分大部分市场份额的现象,但这并不利于数字经济整体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在其他国家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也相继出现过,美国、欧盟、英国都纷纷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美国尤其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基础建设,在发展数字经济早期就出台了“信息高速公路”战略,以支持数字信息产业发展,致力于互联网的改进与普及,而后通过《电信法案》鼓励电信企业间业务的相互渗透和兼并,促进电信行业的公平竞争,2010年美国就正式提出“数字国家”概念,围绕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深度数字化进程。而在2016年,美国对人工智能发展也未雨绸缪,提前进行战略布局。美国在经历“斯诺登事件”后,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接连发布了多项政策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欧盟将重点放在推动产业数字化进程上。2015年欧盟颁布了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明确了建立单一市场的三大支柱: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欧盟跨境数字商品和服务准入,为数字网络和服务的蓬勃发展创造合适的环境,以及使欧洲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最大化,并在2016年发布了欧洲产业化规划,旨在帮助欧洲的产业、中小企业、相关部门进行数字化。
 
英国则强调对数字经济的法律保障,2010年英国通过的《数字经济法案》,着重强调了保护互联网著作权、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服务发展等法律规定,同时启动“国家网络安全计划”,并在2016年发布“2016—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以确保英国网络安全运行,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凭借着后起之势成为最有潜力和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但是我国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保障仍远远不够,我国应该借鉴其他经济体的先进经验,对数字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监管以及数字产业升级等领域进行全方位布局。第一,拟定数字经济战略,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关数字经济纲领性、总领性指导战略,对于数字经济的相关概念的界定仍然模糊,有关数字经济相关发展理念过于陈旧,仅局限于“互联网+”来定义数字经济是不利于促进产业全面发展的。第二,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弥补相关法律空白。我国对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本身就有所欠缺,如今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在更加复杂的环境下,做好对网络信息的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和健康的信息保护氛围,俨然成为了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考题。第三,明确数字经济相关细分产业,大力支持数字技术发展,坚持理论和实践双管齐下,推动各产业创新发展,用完善的政策制度、明晰的法律框架、差异化的发展战略全面扶植相关企业的数字化发展,提升整体经济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在我国,数字经济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可以成为引领国家创新的重要力量,它的发展方兴未艾,未来可期。
 
巴曙松,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集团首席中国经济学家
黄文礼,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院长助理
杨可桢,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现代商业银行》2018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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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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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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