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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巴曙松 刘晓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
 
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在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重创的同时,也暴露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和演变,危机后的全球金融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改变。2017年12月8日发布的《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方案》),是本轮巴塞尔协议修订的最后一步,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本轮全球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理念和规则的最终整理和完善。
 
银行监管的目标是在追求银行体系稳健的基础上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实现对各类风险暴露的充分计算和资本的充分计提,并全面考虑不同国家银行业务体系的差别,制定具有风险敏感性、监管简单性和全球可比性的一致性规则。因此,对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计算细节进行完善,规范操作风险管理和改进计量方法,以及改进资本底线的最低要求及对杠杆率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提方法等,都是新巴塞尔Ⅲ修订的重点。
 
信用风险监管新框架
 
信用风险作为全球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其改革与修订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其主要包括标准法和内评法两个方面。
 
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一是细化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最终方案》在基本沿用巴塞尔协议Ⅱ标准法风险暴露分类框架的基础上,细分增加了全覆盖债券、次级债务、股权与其他资本工具和货币错配等类别,对公司、零售、房地产等风险暴露进行了详细的二级分类和细化。比如,公司风险暴露在设置一般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将项目融资、实物融资和大宗商品融资设为单独子类。二是确定了风险暴露的风险驱动因子。标准法在仍然允许使用外部评级确定主权、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公司等风险暴露权重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尽职要求,各国监管当局还可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确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在住宅房地产和商业房地产风险暴露中,依据贷款价值比(LTV)设置了更细化、更敏感的风险权重,取代了原巴塞尔协议Ⅱ中的单一风险权重设置。三是重新校准风险权重。标准法对风险驱动因子进行分析时,依据不同档次的风险赋予了差异化的风险权重。《最终方案》对多边开发银行、银行、担保债券、公司、零售、房地产等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进行了细化。四是降低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标准法要求银行在外部评级时加强对债务人的尽责调查,并对未评级风险暴露(适用于不允许使用外部评级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没有外部评级的银行风险暴露)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方法确定风险暴露的等级,同时采用相应的风险权重。五是加强标准法与内评法间的衔接。限制内部评级法在资本计量中的使用,简化内评法资本计量方法,设置资本底线,从而减少银行采用模型法进行监管套利的问题,提升资本计量的一致性。
 
金融危机后,内部评级法因方法过于复杂,缺乏可比性和稳健性等问题而饱受诟病。《最终方案》对内评法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限制内评法的使用范围。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数据可得性、银行信息优势和建模技术验证三方面的标准对各类风险暴露是否适用内部评级法进行了分析,将不能满足三方面标准的资产组合排除在内部评级法之外。对于金融机构和大公司(并表收入超过5亿欧元)的风险暴露,《最终方案》只允许选择初级内评法(F-IRB)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而不允许采用高级内评法(A-IRB);对于股权风险暴露,则不允许使用内评法。二是设置风险参数底线。对允许采用内评法的资产组合,《最终方案》对银行内部估计的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均设置了最低要求,以防止违约数据不足而导致风险参数低估。三是校准风险加权资产底线。为了提高银行间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最终方案》设定了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的资本底线,与标准法的风险加权资产测算值挂钩。到2027年1月1日,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当不低于标准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的72.5%,以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减少资本计提。
 
交易对手信用估值调整模型
 
信用估值调整(CVA)反映了交易对手潜在违约所引起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价值的调整,交易对手信用利差和市场风险因子的变化会引起CVA价值的变化。CVA风险,则是CVA价值变化导致损失的风险。《最终方案》修订了计提CVA风险资本的规则,提出了基本法(BA-CVA)和标准法(SA-CVA)两种计算CVA风险资本的方法。根据其规定,所有开展担保交易的银行,都必须计算CVA风险资本要求,并且除非获得监管当局的许可,只能使用基本法计算CVA风险的资本要求;同时,相应明确了允许银行使用SA-CVA的最低标准。
 
操作风险计量新方法
 
《最终方案》针对操作风险的计量制定了单一的、有风险敏感性的新标准化计量方法(SMA),对操作风险原有的三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进行了统一,增强了银行间的可比性。根据新标准法(SMA),操作风险资本要求(ORC)由业务指标部分(BIC)和内部损失乘数(ILM)决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ORC=BIC×ILM
 
业务指标部分BIC=∑(αi·BIi),是用来衡量银行总体规模、风险量级的核心参数。其中,业务规模BI=ILDC+SC+FC,是利息、租赁和股息收入(ILDC)、服务收入(SC)和金融资产收益收入(FC)之和。根据业务规模的大小,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三个边际系数α的层级,业务规模在10亿欧元以下的边际系数为0.12,10亿至300亿欧元之间的边际系数为0.15,300亿欧元以上的边际系数为0.18。
 
内部损失乘数ILM=Ln(exp(1)-1+(LC/BIC)⁰˙⁸),是基于银行平均历史损失和业务指标部分的换算因子,用来对业务指标部分进行调整,以反映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其中,内部损失乘数的损失参数(LC)是一家银行前十年历史操作风险损失平均值的15倍。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该数据须以银行十年高质量的年度损失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无法取得,银行可使用五年以上的数据计算损失部分;若五年数据仍无法取得,则银行必须完全基于业务指标部分计算资本要求。
 
新标准法(SMA)提供了一种基于非模型的度量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其核心思想是使用业务规模(BI)替代原框架中的总收入规模,采用单一模型法进行资本计量,从而实现资本计量的简单性、可比性,体现了操作风险监管框架“去模型”“去复杂化”的改革理念。此外,新标准法还延续了原有高级计量法的风险敏感性,以标准化的方式反映出银行财务报表信息及其操作风险内部损失的历史经验。最后,此番修订还大幅提升了对银行操作风险计算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不仅要求披露业务规模各类子项目数据,还首次要求部分银行对外披露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对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记录、分类及专业信息系统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杠杆率监管新要求
 
《最终方案》调整了杠杆率监管中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模型,明确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的附加杠杆率(Leverage ratio buffer)的要求。具体而言,主要提高了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监管范围更广、更具体,监管套利途径减少。与2011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附加资本充足率要求相对应,《最终方案》的附加杠杆率监管要求同样分为A、B、C、D、E五档,对应的附加杠杆率要求分别为0.5%、0.75%、1.0%、1.25%和1.75%;同时,规定每年更新附加杠杆率的监管要求,以反映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新的监管需求。此外,到2022年1月,适用附加杠杆率要求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由金融稳定委员会于2020年根据2019年年末的数据决定。从新的杠杆率框架对表内外资产处理的原则方面可以看出,新标准下杠杆率的监管更为细致、具体。商业银行在杠杆率计算方面的自主空间减少,之前通过采用不同会计方式和资产分类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将受到较大程度的约束,使得杠杆率指标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商业银行的经营杠杆水平。
 
二是信用衍生品风险暴露计提要求提高。新的框架提高了信用衍生品的风险暴露计提的要求,体现了新框架注重实际杠杆测量的修订原则。与普通的衍生品风险暴露计算方式不同,在杠杆率的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引入了参与实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作为计算信用衍生品风险暴露工具的一部分,以使信用衍生品在银行经营业务中涉及的风险暴露,能得到较为全面和精确的测量,同时也会给商业银行信用衍生品业务的发展带来更高的资本金压力。在模型选择上,《最终方案》强调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必须使用新的标准模型(SA-CCR)计算,而非巴塞尔协议Ⅱ规定的现期风险暴露法(CEM)。
 
三是明确了表外项目的杠杆率计算。《最终方案》主要对承兑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规定做了调整。根据《最终方案》的规定,银行无条件可撤销承兑及借款者的信用变差时承兑可以自动撤销,这两种情况仍适用10%的信用转换系数,其余承兑无论标的期限如何,均统一适用40%的信用转换系数。
 
总体而言,《最终方案》的发布,意味着巴塞尔Ⅲ持续七年的修订工作已近尾声。从整个协议的实施进度来看,巴塞尔Ⅲ的实施已经在全球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实施时间、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一定的约束力。《最终方案》是对2010版巴塞尔Ⅲ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在解决国际金融危机揭示的一些脆弱性的基础上,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的可信度,并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然而,国际金融危机已过去十年,全球金融业也进入了新的调整期,相信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还会向《最终方案》的监管框架提出新的挑战。
 
文章刊于《中国外汇》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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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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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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