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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是资金融通过程中各主体联系的纽带,贷款利率的过程也是对风险进行定价的过程。在P2P环境下,涉及的主体主要是P2P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贷款利率确定过程是上述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
 
一.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直接模式vs间接模式
 
根据利率确定的主体,贷款利率的确定模式分为直接模式(平台撮合定价)和间接模式(平台自主定价)。
 
直接模式是指投资人直接与借款人通过竞价拍卖过程确定最终贷款利率,P2P平台仅作为撮合成交的平台。在该模式下,投资人和借款人能够通过P2P平台了解对方信息,一方面投资人发布自己资金出借利率,另一方面借款人发布自己能承受的费率。双方分别报价,价格相同或相近的双方可以选择发生借贷关系。而在整个过程中,P2P平台仅仅收取一定手续费和信息服务费,不参与价格的形成。
 
间接模式是指P2P平台根据借款人的资信信息确定最终贷款利率,并通过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方式吸引投资人进行融资。在该模式下,P2P平台自己按预定标准和算法制定利率,并承担了信息收集与整合,以及风险评估和定价的功能。平台通常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分数,贷款期限及借款人的其他条件设定不同的利率。
 
比较不同贷款利率确定模式,直接模式的价格发现过程更加市场化; 借贷双方自主性和灵活性更强; 借贷双方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但 借贷双方需要较高的自主评估、风险管理和竞价能力; 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与此对应, 间接模式定价方法相对专业,利率相对稳定; 相对更加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借贷双方的议价自主性和灵活性被削弱; 但P2P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定价能力有待提高; 在现实操作中,直接模式P2P平台为留住投资方,保护其投资权益以及避免高利贷等现象发生,在借贷双方确定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基础上,往往会依据信用等级确定借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为借贷双方达成价格协议提供参考,同时可以防止违约、利率波动剧烈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有些平台采取债权转让模式以及担保模式等承担部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二.贷款利率定价方法
 
无论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具体贷款利率定价方法都会是基于成本和风险两大部分考虑。传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考虑经营成本、资金成本、资本成本以及风险成本四个部分,由于当前国内没有明确的针对P2P平台的资本成本监管规范,所以P2P平台需要考虑是经营成本、资金成本以及风险成本三个部分。
 
对于P2P平台的利率定价来说,不同的经营模式会带来不同的经营成本和资金成本计算模式,为得出有效覆盖风险的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定价过程应该充分反映借款方的风险状况,其贷款利率能否充分反映风险溢价水平是定价的核心与关键。
 
在国外P2P平台中,以Prosper和Lending Club为代表的美国P2P平台目前均是基于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借出方可以在借贷平台上看到单列的贷款需求清单以及借入方的信用分值、就业状况、负债收入比等各种参数。Prosper早期实行的是在线竞价的融资模式,自2010年开始执行预先设定贷款利率的商业模式,通过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Experian合作获取信用评分,收集借款客户的信息报告和经济信息,再根据既定算法算出的信用风险值来确定贷款利率。
 
英国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也是采取基于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先根据信用分值、贷款期限等比较宽泛的标准,将批量的贷款需求打包组合成某类市场的资金需求,借出方只能决定投资哪一类市场,但是不能具体挑选出某一笔贷款。
 
目前,国内P2P平台,一种是引入Lending Club模式,主要以“宜信”和“陆金所”平台为代表,同时平台为了进一步吸引投资者和控制风险,宜信采用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合同不是直接签订,而是凭借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将款项先行借付,之后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通过变卖转让给投资者的模式),陆金所采取担保模式,由于其自身集团内部就拥有强大的保险金融公司,因此从陆金所贷出去的一笔贷款费率实则由三部分组成:投资人费率,平台管理费及贷款担保费。
 
另一种是采用竞标的方式实行在线借贷,主要以“拍拍贷”为代表。但是从两种定价模式在国内的实践情况来看,P2P平台对于贷款利率定价都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比如拍拍贷对不同群体推出了6类产品,部分执行固定利率,其余执行区间控制的不充分竞价。
 
总体来说,各个P2P平台在逐步探索的过程中寻找并形成一套具有各自特色的贷款利率确定模式。另一方面,也通过新技术、新数据的引入优化其利率定价方法,以确保能够更加准确评估风险,确定利率价格。当然,这些模式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文章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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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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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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