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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市场上,公募类基金产品设立主要采取的是需要审核的注册制,私募类基金产品的设立主要采取的是备案制。
 
公募类基金产品
 
(一)研发:在准备设立一只公募基金之前,必须要明确所设立的基金的类别;证监会2014年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类产品分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型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型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选择发行哪一种类别的公募基金,一般需要基金公司的产品部门、销售部门、投资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共同对眼下市场的投资者需求、投资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探讨;确定了发行的公募产品的大类之后,产品部门应就产品的具体开发思路、方案和细节做出进一步的明确。一般情况下,一些公司的产品设计部门可能会就产品的具体设计方案,对产品在当前市场下可能的收益进行模拟测算。
 
经过以上环节之后,产品的初步设计思路应当会进入一个公司领导层或者决策委员会的审核流程,经过内部审核通过后,产品将会进入更为细致的设计和材料准备过程。一般而言,一个公募基金产品的设立,至少需要准备产品方案说明书,就产品方案的可行性、产品类型、投资方案、产品投资策略等内容进行说明。细化的方案确立后,一般还需要经过投资部门、法律合规部门、清算部门、市场渠道部门和托管银行等内外部机构的讨论和修改,最终确立好可以申报给监管部门的申报材料。
 
(二)注册:自2014年中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中国公募基金开始进入注册制时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证监会依法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的材料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其中招募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同时,该产品还需要具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三)募集:公募产品注册通过后,即可进入募集流程。一般而言,公募基金公司的募集相关负责部门在营销方案确定之后,会有针对性地根据拟募集基金产品针对相应的客户群体进行宣传和销售。一般可以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零售销售的机构一般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银行网店、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券商网点、一些其他取得基金代销资格的销售机构等;而基金公司亦可以对机构客户进行营销,通过直销的方式完成基金份额的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合同生效: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则可向监管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监管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会进行书面确认,自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私募类基金
 
私募类产品的研发设计到投资者手中的流程相较于公募类产品要简化和灵活,大致过程如下:
 
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小集合类产品,如涉及到向不特定客户募集的,产品研发流程与公募类产品大致相仿,需要投资、市场、监察稽核、产品设计等部门共同拟定产品的设计方案、合同等;经公司审核通过后通过各类销售渠道向客户进行募集,产品份额持有人人数上限不得超过两百人、单一持有人募集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自募集结束后,如产品份额持有人人数在两人以上、金额在三千万以下,则产品可以成立,并需要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一对一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产品,一般是在充分沟通好单一客户的需求之后,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制定好量身定做的投资方案,并将其细化在产品合同之中。待产品合同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均认可之后,产品即可成立,产品成立后需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文章来载于“悟空问答”(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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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巴曙松

148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还担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委员会专家、招商银行和招商局香港总部的博士后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中银香港助理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并曾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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